因交易发生在破产法生效前,1MDB清盘人向渣打银行和瑞意银行提告的新加坡诉讼被驳回
清盘人正在探讨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上诉。
本文由AI辅助翻译
[新加坡] 高等法院裁定,新加坡的跨境破产框架不能追溯适用于2018年相关法律生效前执行的交易,因此阻止了外国清盘人就涉嫌与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相关的交易起诉Standard Chartered和BSI Bank。
Blackstone Asia Real Estate Partners和Brazen Sky这两家卷入数十亿美元1MDB丑闻的公司,其清盘人曾试图在新加坡对上述银行提起撤销诉讼。这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清盘人撤销可疑交易,并追回从债权人处不当转移的资产。
这些申请是为追回这起全球最大金融丑闻之一所涉资产而作出的广泛国际努力的一部分。
许艾丹 (Aidan Xu) 法官援引2018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23(9)条驳回了两项申请。该法案将《跨境破产示范法》引入新加坡。
该条款为新加坡所独有,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框架中并无此规定。它明确禁止外国清盘人对立法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提出异议。
许法官承认,尽管存在他所称的“明显可疑的交易”,但这项裁决让清盘人的追索途径变得有限。他指出,虽然可能存在替代方案,但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时间。
该法官承认,他的裁决似乎与新加坡促进跨境破产合作的更广泛承诺相悖。但他指出,新加坡国会在制定《示范法》时,是特意加入了2018年这一截止日期的。
他说:“这就是新加坡的法律。法院必须执行法律的规定。”
争议焦点
此案的关键在于对新加坡《示范法》条款的两种不同解读。
清盘人辩称,根据《示范法》第21条,法院拥有广泛权力向外国清盘人提供“额外济助”,包括允许就过去的欺诈性交易提起诉讼。
他们表示,如果没有这项许可,不法行为者可能仅因时间问题而逃避责任,而外国清盘人将被迫在新加坡重新启动全新的诉讼程序,从而浪费时间和金钱。
银行方面则依据新加坡《示范法》第23(9)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外国清盘人不能就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提起诉讼。
银行方面辩称,这是国会的一项刻意选择,旨在避免追溯性地改变过去行为的法律地位。学术评论也支持这一观点,指出第23(9)条旨在保护各方的预期,并防止法律生效前已完成的交易受到干扰。
许法官同意银行的观点。他裁定,第23(9)条的字面措辞明确禁止外国清盘人就法律生效前的交易提起诉讼,而第21条赋予的广泛权力不能推翻这一限制。
他补充说,虽然这可能会限制外国清盘人追回与1MDB丑闻相关资产的能力,但任何改变都必须来自国会,而非法院。
清盘人仍可通过新加坡的传统法庭诉讼程序来追索索赔,但这些途径缺乏跨境破产制度下所提供的精简化机制。
就Brazen Sky一案而言,针对BSI及某些银行家的另一起诉讼已在进行中,诉由是源于相同交易的“不诚实协助”。
Drew & Napier律师事务所的谢文杰 (Chia Voon Jiet) 和郑伟良 (Gerald Tay) 分别代表StanChart和BSI。Oon & Bazul律师事务所的韩啟 (Keith Han) 和LVM Law Chambers的穆永森 (Jonathan Muk) 则代表清盘人。
Blackstone Asia的指定联合清盘人安吉拉·巴克豪斯 (Angela Barkhouse) 在回应判决时表示,正“与律师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上诉的选项”。
巴克豪斯说:“我们尊重许法官的裁决。我们的使命不会动摇,将继续向那些对欺诈行为负责或提供便利的人追讨资产,为马来西亚最大化地追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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