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华侨银行无法就其融资的倾覆船只向保险公司索赔5600万美元

法庭称,该银行未能证明钻井平台因海上风险而损失,因为它未提供海水意外进入船只的原因。

Tay Peck Gek
Published Fri, Mar 20, 2026 · 03:37 PM
    • 由于保险公司上诉得胜,华侨银行被令向其支付10万新元的上诉费用。
    • 由于保险公司上诉得胜,华侨银行被令向其支付10万新元的上诉费用。 照片:BT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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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 华侨银行(OCBC) 在五家保险公司的上诉于周四(3月19日)获得上诉庭批准后,将无法就其提供抵押贷款的一艘船只,向这组保险公司索赔5600万美元。

    此前在4月,高等法庭曾判给华侨银行一份海上保险单下的5600万美元赔偿,当时法官裁定,该银行已证明船只是因海上风险而损失,并构成推定全损(即船只的打捞和修理费用超过了其保险价值)。

    赢得此次上诉的保险公司包括 Argoglobal Underwriting Asia Pacific、中国太平保险(新加坡)、Great American Insurance、MS First Capital Insurance 和 QBE Insurance (Singapore)。

    这艘受保船只是一座自升式钻井平台,于2018年6月5日从越南头顿拖航至台湾台中的途中倾覆,这亦是其首次航行。76天后,该平台被救捞人员处理并沉入海中。

    上诉庭在推翻下级法庭的判决时指出,华侨银行未能证明该钻井平台是因海上风险而损失,因为它未提供海水意外进入船只的原因。该银行同样未能证明船只沉没的情况完全无法解释。

    华侨银行曾表示,在钻井平台倾覆六周后进行的水下检查,对于确定进水情况的考量并无帮助。

    最高法庭还裁定,华侨银行也未能证实该钻井平台构成推定全损。

    由大法官 Sundaresh Menon、法官 Steven Chong 和法官 Hri Kumar Nair 组成的上诉庭指出,华侨银行在试图证明推定全损时,迟交并依赖了一些文件,但其在提交这些文件时并未遵守相关规定。

    最高法庭表示:“这对保险公司的案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保险公司因此失去了对这些文件进行交叉盘问或举证反驳其内容的机会。

    尽管如此,这些文件也未能证明修理和/或打捞的费用超过了船只的保险价值。

    因此,华侨银行无法就该自升式钻井平台的损失获得赔偿。由于保险公司上诉得胜,华侨银行被令向其支付10万新元的上诉费用。

    高级律师 Chan Leng Sun 在上诉中为保险公司进行了辩护。

    周五,该银行股价下跌0.6%或0.13新元,收于21.37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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