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LUX TRIAL

证人:银行向Hyflux大泉项目提供原则性贷款承诺时,未被告知项目包含发电厂

银行财团发现项目包含风险更高的发电厂后,向该公司提出18个问题

Tay Peck Gek
Published Mon, Oct 27, 2025 · 02:54 PM
    •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的苏珍 (Jeanne Soh)表示,银行方面最初未被告知大泉项目不仅包括海水淡化厂(上图),还包括一个发电厂。
    •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的苏珍 (Jeanne Soh)表示,银行方面最初未被告知大泉项目不仅包括海水淡化厂(上图),还包括一个发电厂。 照片:BT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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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在发现Hyflux的大泉项目(Tuaspring project)包含一个风险更高的发电厂后,考虑为该项目融资的银行财团向这家水处理公司发出了一份包含18个问题的清单。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简称SMBC)高管苏珍 (Jeanne Soh) 于周一(10月27日)在Hyflux前总裁林爱莲 (Olivia Lum) 及其他五人的庭审中作此陈述。

    目前担任SMBC亚太区结构性融资董事总经理的苏珍告诉法庭,银行财团最初未被告知大泉项目包含一个发电厂。

    当时,SMBC、DBS、Mizuho Corporate Bank、BNP Paribas、MUFG和ANZ组成财团,意图为Hyflux竞标国家水务机构公用事业局(PUB)的海水淡化项目提供融资。

    该银行财团于2010年10月向Hyflux发出了原则性承诺,同意其5.27亿新元的定期贷款请求,其中一个条件是项目的债务偿付覆盖率必须至少为1.2倍。

    苏珍解释说,这意味着现金流(即收入减去运营支出)必须至少是偿债金额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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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在回答副检察司胡先生 (Eric Hu) 的问题时说:“对于这种性质的项目,(1.2倍)相当符合市场水平,因为它不受市场风险或销量风险的影响。PUB支付的容量费是稳定的,而且PUB是一个高质量的承购方。”

    然而,在向Hyflux作出承诺约一个月后,该银行财团才得知大泉项目还包含一个发电厂。

    Hyflux创始人林爱莲、前首席财务官曹玮鹏 (Cho Wee Peng) 以及四名独立董事在此次庭审中对他们的未披露信息指控提出抗辩。控方称,Hyflux在2011年3月未按照新加坡交易所(SGX)上市规则要求披露重大信息,并且在其2011年4月发行2亿新元、票息6%的优先股时,其发售信息文件中也未披露相关信息。

    这些重大信息涉及Hyflux通过大泉项目进军电力业务,即该项目绝大部分收入将来自其发电厂的电力销售,以及这个价值数十亿新元的项目的盈利能力取决于电力销售收入。

    苏珍在回忆银行得知Hyflux计划建造发电厂时的反应时说道:“我们都非常惊讶,我们没有料到他们会在海水淡化厂之外再建一个发电项目。”

    不同的风险状况

    该银行财团随后告知Hyflux,这两座工厂的风险状况“完全不同”,因为发电厂没有任何买家签订购电合同,而且新加坡的电力市场可能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

    庭审获悉,银行和Hyflux举行了多次会议和通话,以澄清银行财团的担忧和风险。

    尽管进行了这些沟通,银行财团仍有一些未解决的疑虑,因此于2010年12月向Hyflux发出了一份包含18个问题的清单,主要与发电厂有关。

    2011年1月4日,银行财团致函Hyflux,“正式以书面形式提出”他们对发电厂的担忧,并强调其风险状况与海水淡化厂不同,因此债务额度以及条款和条件也将与海水淡化厂不同。

    苏珍补充道:“根据我的记忆,所有贷款方都强烈(认为)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以避免我们的担忧出现任何含糊之处,这就是我们发出这封附函的原因。”

    2011年1月14日,贷款方就Hyflux向PUB提交文件的请求再次致函,表示他们已获得原则性的管理层支持,可为大泉项目的海水淡化厂提供最高2.83亿新元的信贷安排,并为发电厂提供最高2.44亿新元的信贷安排。

    苏珍解释说,这两座工厂的风险状况不同,因此将两者分开非常重要。两座工厂的不同债务水平是根据贷款方设定的条件得出的。这些条件包括债务偿付覆盖率、贷款期限和贷款的利息差。

    海水淡化厂的债务偿付覆盖率设定为1.2倍,而发电厂的最低债务偿付覆盖率则为1.5倍,平均水平为1.75倍。

    2010年10月,当银行财团通知Hyflux其原则上批准该笔贷款时,他们并不知道Hyflux有建造发电厂的计划。随后,在2011年1月银行财团通知Hyflux愿意探讨为该项目提供贷款时,“批准”一词被替换为“管理层支持”。

    苏珍表示,这两个词都不具约束力,但贷款方对使用“批准”一词感到“不舒服”,更倾向于使用“支持”。她解释道:“(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给人留下我们已经获得批准的印象,特别是(在)我们对发电厂没有太多细节了解的情况下。”

    这种(用词上)舒适度的变化是因为贷款方对海水淡化厂的现金流有更清晰的预见。

    由于Hyflux需要赶在PUB设定的最后期限前获得融资承诺,因此决定先为海水淡化厂申请贷款。

    苏珍说,DBS、Mizuho和SMBC根据他们对海水淡化厂价值1.5亿至1.7亿新元的预测,共同为该厂筹集了1.5亿新元。

    但这笔贷款后来在Hyflux于2013年成功从Maybank获得海水淡化厂和发电厂的全部融资后被提前偿还。

    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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