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等法庭在仓库运营商价格垄断案中,诠释《竞争法》关键条款

该法案第34节条款下的“按目的”,指的是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经济理由”的行为

Tay Peck Gek
Published Thu, Jul 2, 2026 · 09:36 AM
    • 这是高等法庭首次依据《竞争法》对上诉作出裁决。
    • 这是高等法庭首次依据《竞争法》对上诉作出裁决。 照片:BT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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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新加坡高等法庭在该国《竞争法》下的首个上诉案中,界定了一项关键术语,厘清了何种行为构成限制竞争。

    在周二(6月30日)公布的一份长达113页的里程碑式判决中,法官 Philip Jeyaretnam 将《竞争法》第34节条款下的“按目的”(by object)一词诠释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经济理由”的行为。

    从客观角度评估,此类行为的意图、目的或理由在于在相关市场内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

    他是在广泛研究了各司法管辖区的竞争法以及新加坡国会制定该法律的意图后,得出这一结论的。

    该法官随后批准了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S)的上诉,推翻了竞争上诉委员会(CAB)的决定,因为他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

    因此,法官 Jeyaretnam 恢复了CCS对这些公司的调查结果和经济处罚。

    涉及仓库运营商的案件

    CCS发现,四家仓库运营商之间交换附加费信息的行为,构成了《竞争法》第34节“按目的”条款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家竞争监管机构对CNL Logistic Solutions、Gilmon Transportation & Warehousing、Penanshin (PSA KD)和Mac-Nels (KD) Terminal处以总计近280万新元的经济处罚。

    CNL Logistic Solutions和Mac-Nels各被罚款约50万新元,而Gilmon Transportation & Warehousing则被处以约140万新元的最高罚款。

    Penanshin因主动披露参与了该价格垄断卡特尔,被罚款近30万新元。

    这些公司在吉宝分销园(Keppel Distripark)提供仓储服务,该园区是一个多租户的货物配送中心。

    它们的竞争对手Hup Soon Cheong Services于2017年6月15日宣布将征收一笔附加费,该公司在该园区经营着最大的仓库。

    其姐妹公司Capital Logistics Services于同日跟进。

    不久后,CNL、Gilmon、Penanshin、Mac-Nels以及吉宝分销园的其他公司也宣布了类似的附加费。

    CCS在其2022年11月17日的决定中认定,这四家仓库运营商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因为它们直接联系竞争对手,透露未来的定价意向,并寻求对方确认会跟进且获得了确认。

    该监管机构表示,这种旨在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而协调征收附加费的一致行动,违反了《竞争法》第34节。

    CNL和Gilmon就不服其法律责任认定和罚款金额,向竞争上诉委员会(CAB)提出了上诉。

    CAB认为,该监管机构未能证明该一致行动构成《竞争法》第34节下的“按目的”侵权,也没有充分考虑经济背景。

    CCS将这四家公司之间的沟通定性为“价格垄断行为”的做法也被CAB驳回,因为CAB认为该监管机构对价格垄断的定义过于宽泛。

    CCS认为,任何有助于竞争者之间协调未来定价行为的行为都属于价格垄断。相比之下,CAB则表示,固定价格需要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这与信息共享不同。

    但法官 Jeyaretnam 裁定,交换与价格相关的信息可被归类为“按目的”的限制行为。

    他认定,这四家仓库运营商之间的沟通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经济理由,并驳回了他们声称这只是“闲聊”的论点。

    该法官指出:“答辩人行为的根本经济理由是反竞争的。”

    因此,CCS正确地认识到市场对价格敏感,征收附加费存在失去客户的风险,而这些沟通为四家公司减少了这种不确定性。

    这使得他们更容易或更有可能向客户征收附加费。

    法官 Jeyaretnam 表示:“因此,我认为CCS在得出结论时已充分考虑了经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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