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等法庭在仓库运营商价格垄断案中,诠释《竞争法》关键条款
该法案第34节条款下的“按目的”,指的是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经济理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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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新加坡高等法庭在该国《竞争法》下的首个上诉案中,界定了一项关键术语,厘清了何种行为构成限制竞争。
在周二(6月30日)公布的一份长达113页的里程碑式判决中,法官 Philip Jeyaretnam 将《竞争法》第34节条款下的“按目的”(by object)一词诠释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经济理由”的行为。
从客观角度评估,此类行为的意图、目的或理由在于在相关市场内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