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管局修订收购与合并准则以加强竞争和信息披露
新规将于7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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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根据证券业理事会(SIC)的建议,发布了修订后的《新加坡收购与合并准则》。
证券业理事会周二(6月16日)发布的文告指出,此次修订“旨在保护收购与合并交易的竞争过程,提高协议安排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并加强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信息披露”。
此次修订是在证券业理事会于去年5月5日发起一项公开咨询后进行的。
新规将于7月16日生效。
主要变更
证券业理事会将加强准则中的第13条规则,以减少新加坡普遍采用的交易保护措施所带来的反竞争效应。根据更新后的框架:
- 由目标公司支付给要约方的分手费总额,上限为目标公司价值的1%。
- 目标公司董事会及其财务顾问必须向证券业理事会提交解释,说明为何该分手费符合股东的最佳利益。
- 证券业理事会将就反竞争的排他性协议提供指引,若此类协议阻碍了竞争性要约,则可能强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修订后的准则对协议安排做出了变更:
- 批准协议安排的股东大会必须在首次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 获得股东批准后,要约方和目标公司必须立即执行所有必要步骤,确保协议安排能尽快生效。
此次修订还关注要约方的声明:
- 发布“不提价”或“不延期”声明的要约方,不得再提出实际上等同于提价或延期的后续要约。此限制将持续至原要约失效后三个月或竞争性要约期结束(以较晚者为准)。
- 如果在正式要约公告前披露了指示性要约价,则最终公告的要约价不得低于该指示价。
- 若潜在要约方长时间未澄清其对公司的收购意向,证券业理事会可对其施加28天的最后期限,要求其要么宣布正式要约,要么确认放弃收购。
更新后的准则引入了新措施,以便股东在竞争性收购期间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 目标公司董事会若为提议的“阻碍行动”(即可能导致股东失去考虑某项要约机会的行动)寻求股东批准,则必须获取并披露独立建议。
- 当资产出售与股份要约构成竞争时,目标公司必须披露并量化资产出售后预计返还给股东的现金收益。这些数据将被视为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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