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因虚假申报及同意文件缺失被罚款10万5500新元

定罪后,他们将在五年内被禁止担任董事

Tessa Oh
Published Fri, Oct 31, 2025 · 03:23 PM
    • 根据1967年《公司法》,未能在董事任命事宜上获得适当同意文件的个人,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最长12个月的监禁。
    • 根据1967年《公司法》,未能在董事任命事宜上获得适当同意文件的个人,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最长12个月的监禁。 照片:BT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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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三名为企业服务提供商工作的注册合格个人,因违规行为被处以总计10万5500新元的罚款,并被禁止在五年内担任公司董事。

    王芳(Wang Fang)、袁树华(Yuan Shuhua)和吴丽娟(Wu Lijuan)因涉及虚假申报以及未能为董事任命获取适当的同意文件,总共面临64项根据1967年《公司法》提出的指控。

    注册合格个人是指受授权代表注册企业服务提供商,与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进行交易的个人。

    王芳因未能履行其作为 CS Corporate & Advisory 和 CS Business Consultant 公司董事的尽职调查责任,被罚款6万6000新元。她曾授权其员工任命理查德·傅(Richard Poh)为58家公司的董事,但并未确保他已签署适当的同意书。

    此外,王芳因授权吴丽娟为 Yilong Corporate 和 RH Corporate 两家公司提交关于实益拥有人信息的虚假文件,被额外罚款1万7000新元。

    袁树华因在 RH Corporate 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申报表中作出虚假申报,被罚款1万5000新元。他谎称该公司豁免备存可注册控制人登记册,但实际上该公司并不符合豁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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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丽娟因虚假申报自己为 Yilong Corporate 公司的可注册控制人,被罚款7500新元。

    根据1967年《公司法》,这三名个人自定罪之日起,将在五年内被取消担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资格。在此期间,他们也将被禁止参与任何本地或外国公司的管理。

    Acra强调,企业服务提供商在维护新加坡商业环境的诚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根据该法令,未能在董事任命事宜上获得适当同意文件的个人,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最长12个月的监禁。而作出虚假申报者,可被处以最高5万新元的罚款或最长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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