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庭在一宗涉及5000万美元的家族信托纠纷中,裁定瑞士宝盛银行新加坡信托部门败诉
这场纠纷涉及的资产包括一处位于伦敦的历史性房产
本文由 AI 翻译,关键事实请以原文为准。
【新加坡】高等法庭在一宗涉及资产价值超过5000万美元的家族信托案件中,裁定瑞士私人银行宝盛 (Julius Baer) 旗下的新加坡信托公司败诉。
宝盛信托(新加坡)公司因违反信托和受信责任,被该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及保护人起诉。
然而,法庭驳回了一项赋予信托保护人解决冲突最终决定权的条款,律师们指出,这一判决可能对信托行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该纠纷涉及由 Fereydoon Mossanen 于2016年设立的莫斯信托 (Moss Trust)。
其资产包括位于美国和英国的房产。其中一项标志性资产是位于伦敦肯辛顿戈尔25号 (25 Kensington Gore) 的一座19世纪二级保护建筑。二级保护建筑名录标志着该房产具有特殊的建筑或历史价值。
莫斯信托 (Moss Trust) 的代理律师是德尊 (Drew & Napier) 律师事务所的董事 Woo Shu Yan 和 Gerald Seah。
受托人的立场反转
该信托契约书在2016年至2024年间被多次修订,其中包括2017年、2019年和2024年的修订。
主要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妻子。最新版本的契约书要求,在其妻子去世后,受托人须立即将所有剩余资产分配给委托人的子女。
她于2024年底去世。据德尊律师事务所称,在此之前,受托人并未质疑最新信托文书的有效性。
然而,在其妻子去世后,出现了一项争议,即应将控股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子女,还是将这些公司持有的房产转让给他们。不同的处理方式会产生税务影响。
资产分配并未进行。受托人辩称,2019年之后的所有修订“极有可能”是无效的,并且它无权修订该信托。
它表示,“最可能的情况”是该信托的条款应以2017年的契约书为准。它还表示,不确定应如何分配资产。
起诉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不确定性,且该信托应由最新的文书管辖。
保护人决议条款
然而,受托人也对最新契约书中的一项条款提出质疑,即所谓的保护人决议条款。
该条款赋予保护人“绝对授权”,可凭其“唯一且绝对的酌情决定权”来解决信托及其修订版本中的任何冲突和含糊之处。
受托人辩称该条款无效且不可执行,因为它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新加坡法庭在这一点上支持了受托人的观点——尽管德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张该保护人决议条款应为有效。
该律所表示,据其所知,此前新加坡没有已报备的案例讨论过此类条款的有效性,或广泛探讨信托保护人的权力。
它补充说,此类条款是离岸信托的一个共同特征。该律所称,鉴于法庭裁定该条款无效,此项裁决“将对整个信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此案还涉及“推定行使权力”原则 (imputed exercise of powers doctrine),该律所称,该原则此前似乎并未在新加坡的判例法中被考量过。
在回应《商业时报》(The Business Times) 的询问时,宝盛信托(新加坡)公司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拒绝对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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