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G否认在优质洋房抵押诉讼中合谋伤害Hao Mart及其创始人

这是涉及OG与Hao Mart的四起诉讼之一,与Taste Orchard物业的租赁有关

Paige Lim
Published Wed, Mar 11, 2026 · 07:20 PM
    • OG表示,原告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并称提起法律诉讼的行为是“滥用程序”。
    • OG表示,原告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并称提起法律诉讼的行为是“滥用程序”。 图片来源:《商业时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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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 百货集团OG否认其在一起涉及超市运营商Hao Mart及其创始人Tan Kim Yong的优质洋房(Good Class Bungalow, GCB)抵押诉讼中,与一名个人合谋伤害对方。

    在周二(3月10日)提交的答辩状中,OG表示原告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并称提起法律诉讼是“滥用程序”。

    今年1月,Hao Mart、Tan博士及其妻子Teo Siew Ling起诉了OG及Adam Nicholas Emilianou(OG一位股东的丈夫),指控他们合谋通过非法手段对其造成伤害。

    在起诉状中,三名原告声称OG与Emilianou合谋,通过损害Hao Mart的业务来伤害他们并使其蒙受损失。

    这是涉及OG与Hao Mart的四起诉讼之一,与Taste Orchard物业(前身为OG Orchard Point)的租赁有关。Hao Mart曾与OG签订了一份为期7.5年的租约,但该租约在不到两年内就被终止。

    在当前的诉讼中,OG与Tan博士于2023年8月4日签订了一项贷款协议,Tan博士据此从业主方借款6620万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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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东陵(Tanglin)泽维士山(Jervois Hill)的一处优质洋房被设为抵押物,该洋房由Tan博士及其妻子共同拥有和居住。

    原告称,OG向Tan博士提供定期贷款的行为“不寻常”,因为他并非OG与Hao Mart之间租赁协议的一方。

    这导致原告成为担保人,而Tan博士及其妻子则成为他们共同拥有的优质洋房的抵押人。

    原告还声称,Hao Mart与OG曾达成一项口头协议,根据该协议,超市运营商将被给予合理的时间来偿还贷款并赎回抵押物。

    此外,华侨银行(OCBC)曾向Tan博士及其妻子发出一份献议书,提供5750万新元的贷款用于赎回该优质洋房的抵押权。

    Hao Mart和Tan博士指控OG违背了口头协议,因为Hao Mart正在就OG指其违反Taste Orchard租约而提起的诉讼进行抗辩。而此前,Emilianou曾威胁他们不要对此诉讼进行抗辩。

    据称,OG随后反对赎回该抵押物。原告表示,此举使Tan博士及其妻子因未能履行与华侨银行签订的献议书而面临支付取消费的风险。

    OG的辩护

    在其答辩状中,OG驳斥了其与Emilianou合谋伤害原告的说法。

    OG称,Emilianou在“所有关键时刻”都是其雇员,并且在与原告打交道时,其行为均在其职权范围内。因此,在诉状所述情况下,两名被告之间“不存在合谋或协议”。

    此外,OG表示,原告“没有能力”全额支付Tan博士与OG的贷款协议以及Hao Mart与OG的租赁协议下的所有到期款项。

    OG辩称,由于对方尚有欠款,其行为只是“基于其担保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OG表示:“我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可能有伤害对方的意图,更不用说以伤害为主要意图。如果原告的说法成立,那么贷方的每一项强制执行行动都有可能被定性为合谋。”

    OG还否认曾与Hao Mart达成所谓的口头协议,并指出原告关于以非法手段合谋伤害的指控正是基于这一协议。

    OG称该口头协议“过于含糊”和“过于模棱两可”,且其订立和条款都缺乏具体细节,因此无法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协议。

    OG进一步辩称,尽管已多次给予机会并提醒,但原告“持续未能致敬其还款承诺”。

    在2025年9月,OG通知原告,称其已给予Hao Mart“超过足够的时间”来支付到期款项。

    由于Hao Mart涉嫌违反租赁协议,这导致OG对Hao Mart提起了另一项诉讼以强制执行其权利

    “合法的强制执行行动”

    此外,OG表示,其反对Tan博士及其妻子赎回抵押物的尝试,原因是他们拖欠了贷款协议和租赁协议下的款项。

    OG表示:“任何关于赎回抵押物的讨论,都始终基于一个前提,即有担保的债务必须首先被完全清偿,然后才能赎回抵押物。”

    OG补充说,5750万新元的金额甚至无法满足贷款协议下到期的6620万新元本金,“更不用说”协议下的“其他进一步款项”了。

    因此,OG表示,其所采取的所有步骤都是为执行其利益而“有效采取的”,构成了债权人的“合法强制执行行动”。

    OG还否认原告有权获得他们所寻求的任何济助。

    这些济助包括:5750万新元的损害赔偿;法院宣布Tan博士及其妻子有权赎回该优质洋房的抵押权;以及一项禁止OG根据该抵押协议采取任何强制执行行动的禁令。

    本案的案件审前会议定于周四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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