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驳回兴隆关联公司暂停支付船舶销售收益的申请
已倒闭的石油贸易巨头旗下航运子公司第二次申请暂停向其他申索人分配船舶销售款项,以失败告终
本文由AI辅助翻译
【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家与已倒闭的石油贸易巨头 Hin Leong 关联的船运公司所提出的申请,该公司试图推迟向债权人分配出售两艘船舶所得的数百万美元。
这家名为 Da Hui Shipping 的公司曾申请暂停向其他寻求从船舶出售收益中收回欠款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这是在法院驳回其为索取相同资金而提起的首次法律诉讼后,Da Hui Shipping 第二次尝试从船舶销售中索款。
这起争议源于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简称BOA)向 Da Hui Shipping 和 An Rong Shipping 两家公司提供的一笔贷款。这两家公司都是 Hin Leong 旗下航运部门 Ocean Tankers 的子公司,该贷款以其船只的抵押权作为担保。
在这些公司违约后,Da Hui Shipping 旗下的一艘名为“Sea Equatorial”的船舶以2140万美元的价格被出售,用以部分偿还债务。
随后,该银行对 An Rong Shipping 余下的两艘船只“Ocean Goby”号和“Ocean Jack”号启动了海事诉讼程序。海事诉讼是海事法律程序,允许债权人扣押并出售船舶以追回债务。
这两艘船只随后被出售,所得款项缴存法院。其他债权人也介入了海事诉讼,对出售所得款项提出索赔,其中包括中国国有石油公司中国石油(PetroChina)的新加坡分公司——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Singapore),以及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简称Soc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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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Hui Shipping 随后试图对剩余收益主张更高的优先受偿权,其理由是 An Rong Shipping 欠其1240万美元,因为 Da Hui Shipping 曾帮助偿还了 An Rong Shipping 的部分债务。
Da Hui Shipping 对 An Rong Shipping 提起了所谓的“对人诉讼”(in personam legal action)——这是一种直接针对公司而非其资产的诉讼。
在这起诉讼中,Da Hui Shipping 请求法院宣告其有权“代位行使”(subrogation)美国银行对这些船舶的抵押权。这意味着,在帮助偿还债务后,该公司被允许取代银行的地位,主张同样的抵押权。
SEE ALSO
在此案中,Da Hui Shipping 辩称,因为它帮助偿还了美国银行的贷款,所以它应继承银行对 An Rong Shipping 船舶的抵押权。然而,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裁定在美国银行的抵押权已在船舶出售时消灭。尽管上诉法院并未维持此判决,但最终以程序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见下文修正说明)
目前的争议
在法院作出裁决后,Da Hui Shipping 提起了新的“对物”(in rem)海事诉讼,这意味着它现在起诉的是船舶本身,而不是拥有这些船舶的公司。这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海事诉讼,以船舶本身为诉讼标的,允许债权人直接对船舶及其销售收益提出索赔。与此同时,中国石油和法国兴业银行申请将销售收益支付给它们,因为它们已经就货物索赔获得了对这些船舶的法院判决。
Da Hui Shipping 随后提交了中止申请以暂停支付这些款项,理由是在其新的法律诉讼解决之前,这笔资金将被耗尽。该公司实际上是希望法院冻结这笔钱,直到它能证明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
在9月15日宣读的判决中,郭民力(Kwek Mean Luck)法官驳回了 Da Hui Shipping 的中止申请,他裁定 Da Hui Shipping 的新海事索赔与现有支付申请之间不存在“真正的议题重叠风险”。
郭法官裁定,Da Hui Shipping 的基本法律前提——即它可以代位行使美国银行的抵押权——已经被上级法院明确驳回。上诉法院以程序为由驳回 Da Hui Shipping 上诉的决定,意味着高等法院关于银行抵押权在船舶出售时已消灭的裁决依然有效。因此,Da Hui Shipping 没有任何可行的法律依据来针对同一笔资金提起新的诉讼。(* 见下文修正说明)
他补充说,虽然公司有权选择起诉某人的方式和地点,但如果首次尝试失败,它们并不能获得无限次的机会来尝试不同方法。
郭民力法官还认为,即使存在重叠的法律问题,他也会拒绝该中止申请,因为 Da Hui Shipping 的行为已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郭法官指出,中国石油和法国兴业银行已迅速采取行动以保障其债权,而 Da Hui Shipping 则“姗姗来迟”,并且已经有过一次追诉案件的机会,但以败诉告终。
此外,中国石油和法国兴业银行的索赔进程比 Da Hui Shipping 的海事诉讼“先进得多”。在已经为 Da Hui Shipping 的第一起案件的解决等待了两年多之后,若因并非他们所犯的错误而拒绝给予他们最终裁决和合法索赔款的支付,将是极不公平的。
郭民力法官说:“因此,尽管不批准中止申请可能会使 Da Hui Shipping 处于不利地位,但我评估认为,Da Hui Shipping 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害或不利,都完全是其自身造成的。”
“这种损害也无法超过因再次延迟其诉讼成果而给中国石油和法国兴业银行造成的损害。”
* 修正说明: 本文早前版本曾错误报道称,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关于 Da Hui Shipping 代位求偿申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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