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维持GNC对沈财宽旗下LAC门店租约的权利,并裁定损害赔偿

上诉庭还裁定强制执行有关门店移交的附加指令,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此前曾拒绝执行这些指令。

Elysia Tan
Published Thu, May 28, 2026 · 07:00 AM
    • LAC Global(新加坡)曾在新加坡经营GNC的特许经营店,销售其保健品和膳食补充剂。
    • LAC Global(新加坡)曾在新加坡经营GNC的特许经营店,销售其保健品和膳食补充剂。 照片:《商业时报》档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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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根据周一(5月25日)的法庭文件,新加坡上诉庭已维持先前的裁决,该裁决授予GNC Holdings获取LAC Global在新加坡零售店租约的权利,并判给这家美国保健品零售商超过189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LAC Global(新加坡)及其关联公司ONI Global隶属于V3 Group,该集团是Osim创始人沈财宽(Ron Sim)旗下的控股公司。

    LAC Global曾在新加坡经营GNC的特许经营店,销售其保健品和膳食补充剂。然而,LAC于2022年终止了与GNC的协议。

    在2024年的一项裁决中,一个美国仲裁庭认定此次终止协议为不当行为。

    在回应《商业时报》的询问时,LAC表示,ONI Global和LAC Global(新加坡)尊重法律程序。

    该公司表示:“我们正与法律顾问一同评估此判决,并将根据法律义务采取行动。由于这仍是法律事宜,我们现阶段不便进一步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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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补充说,将继续专注于服务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并维护“业务和品牌应有的标准”。目前,LAC在新加坡有64家分店。

    LAC未透露这些门店是否会更换品牌,也未说明未来的运营商。 但它指出,任何门店租约的转让都需获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关系破裂

    这场法律纠纷始于2020年GNC在更换新东家后摆脱破产困境。当时,双方就马来西亚和台湾的特许经营业务产生争议,ONI通过其他关联公司在这些地区经营GNC门店。

    在关于马来西亚和台湾业务的仲裁中,LAC证明GNC严重违反合同,在特许经营协议自然到期前不当终止了协议。

    围绕新加坡业务的争议于2024年在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由一个三人仲裁庭进行仲裁。

    LAC认为,GNC的执行副主席(法庭文件中仅称为Wong)想将其挤出特许经营体系。在未通知GNC的情况下,LAC 着手将其在新加坡的54家GNC门店更换品牌,并单方面终止了特许经营协议。

    LAC认为,由于GNC违约在先,自己在法律上可以免除协议终止后的义务——包括在协议终止后将门店交还给GNC的要求。

    GNC对LAC提起仲裁,指控其不当终止协议。几天后,LAC也提起仲裁,要求裁定其有权保留这些门店。

    仲裁庭与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均支持GNC

    匹兹堡仲裁庭认定,尽管Wong可能曾设想在新加坡取代LAC,但没有证据表明GNC已采取措施终止新加坡的特许经营权。

    仲裁庭认定LAC无权终止协议并保留在新加坡的门店,并下令LAC将其零售店的权利和利益转让回GNC,同时支付涵盖利润损失、特许权使用费和品牌损害的赔偿金。

    2025年3月,GNC获得许可在新加坡执行该仲裁裁决。

    LAC对该仲裁的执行提出质疑,但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的合议庭于2025年10月驳回了这些论点,并基本维持了仲裁庭的裁决。 

    然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撤销了三项具体的附加指令,这些指令详细说明了特定的执行要求。

    上诉失败

    在最近的听证会上,ONI依据与之前相同的理由,对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决定提出质疑。GNC则提出交互上诉,反对撤销三项指令的决定。

    关于GNC销毁证据的问题——即涉及Wong的现有短信串中存在信息缺失——法庭同意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观点,即在重审和重新诉讼“已由仲裁庭充分处理”的所谓程序欺诈问题之前,应采取“最大程度的谨慎”。

    法庭表示,仲裁庭最适合判断此类被指控违规行为的重要性。法庭评估认为,没有任何情况需要重新进行诉讼。

    ONI的案件辩称,仲裁庭未能考虑一个关键论点——即GNC“收回”新加坡业务的计划不仅限于任命另一家特许经营商,还可能涉及GNC自己接管54家门店并亲自运营。

    上诉庭指出,该论点未在仲裁庭上被正式提出;没有证据表明仲裁庭未考虑此论点;且仲裁庭的裁定与该论点相悖。

    上诉庭同意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判决,即提出自然公正原则质疑的条件未被满足。

    ONI辩称,GNC在提出一项新的、未经申辩的主张时,未遵循正当程序。上诉庭裁定ONI的行为构成了不允许的投机取巧(impermissible hedging)。

    然而,上诉庭发现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在拒绝执行裁决中的三项附加指令方面存在错误。它推翻了早前不执行这些指令的决定。

    这三项指令管辖移交过程。它们要求LAC每周两次更新获取业主同意的进展,并遵守GNC为获得该同意而提出的要求。

    它们还在法律上赋予LAC寻求补救措施的权利,前提是GNC未能履行其在门店运营和员工保护方面的保证。

    上诉庭认为,该指令的条款与提交仲裁范围内的事务相关,“因为它们与执行协议终止后条款有关,并解决了各方提出的担忧”。

    上诉庭表示,“可以合理预见”仲裁庭会“以不同于当事方所寻求的方式”来制定该指令,“施加其认为能公平解决各方所表达的各种担忧的条款”。

    上诉庭表示,这些条款也是从仲裁期间提出的论点中合理延伸出来的。

    上诉庭补充说,尽管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认为ONI被剥夺了提交陈述的机会——而这些陈述“有很大机会”可能导致对这三项指令进行调整——但这并未满足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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