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针对本地金融业发布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指南
指南要求金融机构对管理第三方人工智能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负起责任
本文由 AI 翻译,关键事实请以原文为准。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已发布新的指导原则,阐明了对金融机构管理因使用人工智能而产生的风险的监管期望。
这份《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指导原则》将于2027年10月7日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及所有形式的人工智能技术。
金管局在周三(10月7日)的媒体声明中指出,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正在强调有效管理人工智能风险的必要性,同时让企业能够实现采用该技术所带来的益处”。
金管局表示,该指导原则是在进行了一场公开咨询后制定的,受访者对基于原则和风险相称的方法表示“强烈支持”。
金管局补充道,金融机构应根据其使用人工智能的性质和规模,评估如何最好地满足这些期望。
金融机构可分阶段实施该指导原则,并应从2027年10月7日起满足第3至4节的要求,并于2028年10月7日前满足第5和第6节的要求。
在此指导原则发布之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银行公会于7月成立了人工智能驱动的网络与技术风险工作组,旨在加强集体的网络和技术韧性,以应对前沿人工智能模型带来的新兴风险。
主要期望
该指导原则为金融机构管理因使用人工智能而产生的风险列出了四项主要期望。
首先,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监督人工智能风险,并明确责任归属。这包括设定明确的风险偏好、管理框架、政策和程序。
金管局指出,如果现有的治理结构能够提供充分的监督和跨职能协调,便可加以利用,金融机构无需仅为满足此项期望而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委员会。
其次,金融机构应在人工智能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识别、评估和管理其风险,并采取相称的控制措施。
这些应定期审查的控制措施包括数据治理、测试、人工监督、网络安全、监控和变更管理。
金管局表示,计划在2027年进一步咨询金融业,探讨为代理式人工智能提供哪些有用的额外指导。
第三,金融机构应管理来自第三方人工智能使用的风险。这包括对其提供的服务中所使用的人工智能保持问责,其中包括由第三方开发、运营或提供的人工智能。
金管局指出,如果风险无法控制在机构的风险偏好范围内,则应考虑限制、暂停或替换该第三方人工智能服务。
最后,金融机构应以风险相称的方式应用该指导原则,这意味着控制措施的范围和复杂程度应取决于其风险敞口。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副局长 Ho Hern Shin 指出,人工智能在改善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巨大潜力”。
“要可持续地实现这些益处,就需要金融机构理解并管理日益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所带来的风险,”她说。
她补充道:“随着对金融机构使用人工智能的监管清晰度提高,金融机构可以充满信心地进行创新,同时维护客户的信任和新加坡金融体系的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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