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庭就抵押贷款迟付款费问题批评大华银行法律立场不一

Published Mon, May 25, 2026 · 05:50 PM
    • 高等法庭表示,大华银行在抵押贷款案件中就迟付款费问题采取了不一致的法律立场。
    • 高等法庭表示,大华银行在抵押贷款案件中就迟付款费问题采取了不一致的法律立场。 照片来源:海峡时报,GIN 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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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高等法庭批评大华银行(UOB)在抵押贷款案件中关于迟付款费的法律立场不一致,原因是该银行仅在法庭质询后才屡次撤销此类索赔。

    助理主簿 (AR) Randeep Singh Koonar 在5月18日的书面判决中表示,大华银行在法庭诉讼中持续索取迟付款费,但在被要求证明其法律依据时却撤回索赔,此举“令人不满意”。

    该判决针对2026年的一起案件,案中大华银行对一家公司提起抵押诉讼,该公司拖欠一笔556,200新元的贷款,该贷款由位于乌美1路(Ubi Road 1)Oxley Bizhub的一处商业单位作抵押。

    但助理主簿 Randeep 指出,在另外两起2025年的案件中,该银行在高等法庭提出质疑后也撤回了此类索赔。

    “大华银行应就其征收迟付款费的合法权利采取有原则且一致的立场,”该助理主簿表示。

    “大华银行持续提出此类索赔,但一旦被要求为其立场进行辩护和证明时就放弃,这种情况令人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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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案件中,银行于2026年3月将SGmade Co-Operates公司告上法庭。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的记录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鞋类零售商。

    向SGmade Co-Operates发放的这笔贷款于2023年6月获批,原定分312期按月偿还。借款人于2025年9月出现欠款后,大华银行发出了第一封催款函。随后在2025年10月发出了第二封,银行在信中收回贷款,并要求全额偿还超过542,500新元的款项。

    到2025年12月,银行已向借款人和占用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搬离该物业。

    在法庭上,大华银行寻求法庭命令,要求获得该物业的空置接收权、偿还未偿还的贷款总额,并为每笔逾期未付的分期付款征收80新元的迟付款费。

    该案于4月10日在高等法庭开庭审理,但借款人未出庭,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律师代表。

    尽管借款人缺席,意味着大华银行的申请无人抗辩,但该银行并未立即轻松获胜。

    该助理主簿表示:“(即使)在无人反对的申请中,大华银行仍需让法庭信纳,其所寻求的命令在所有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上均已满足。”

    助理主簿 Randeep 质疑,大华银行在收回全部贷款并要求立即全额偿还后,是否还能继续征收迟付款费。

    高等法庭还批评了该银行法庭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该助理主簿表示,大华银行的支持性宣誓书未能解释其收回贷款和要求全额偿还的合同依据。

    他表示:“索赔人在支持性宣誓书中作出笼统且未经具体说明的断言,然后让法庭和被告去费力研读连篇累牍的合同文件来解读其案情,这是不够的。”

    大华银行后来修改了其申请,并撤销了对迟付款费的索赔。

    在高等法庭的追问下,该银行承认,其“在法律上无权对银行融资服务终止后到期的每月分期付款征收迟付款费”。

    该助理主簿同意了银行的这一让步。

    争议的核心在于大华银行融资信函中的一项标准条款,该条款规定对“每笔未在到期日支付的分期付款”征收80新元的费用。

    助理主簿 Randeep 表示,贷款协议的措辞“清晰明确”,因为迟付款费仅适用于未支付的“分期付款”。

    他表示,一旦银行收回贷款并要求全额偿还,就不再有按月分期付款的义务了。

    他补充说,虽然大华银行仍可对未偿还总额征收逾期利息,但不能继续征收每月的迟付款费。

    该助理主簿表示,这一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

    他表示,如果大华银行决定不终止融资,它可以索取欠款、逾期利息和迟付款费。但他补充说,如果银行决定终止融资并索取全部未偿金额,则不能再索取迟付款费。

    他还指出,尽管大华银行最终在该案中承认了其立场,但关于迟付款费的这一点值得探讨,因为类似的条款在大华银行及其他银行出具的贷款协议中普遍存在。

    尽管大华银行最终成功获得了占有令并追回了未偿还的贷款总额,但高等法庭削减了该银行的法律费用请求。

    大华银行原本寻求8,000新元的费用,但高等法庭最终判给7,500新元。

    该银行的代表是Rajah & Tann Singapore律师事务所的 Gracia Goh 女士。

    在接受采访时,大华银行发言人于5月25日表示:“本行接受法庭的裁决,即融资终止后不应再继续征收迟付款费,并将在未来遵循这一指引。” 《海峡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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