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将更新重组和破产框架,以更好地服务经济与企业

律政部长 Edwin Tong 表示,司法管理已成为清盘的前奏,增加了时间和成本

Alyssa Woo
Published Wed, Oct 21, 2026 · 06:58 PM
    • 部长 Edwin Tong 表示,过早清盘可能摧毁价值,而财务困境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不再具有生存能力。
    • 部长 Edwin Tong 表示,过早清盘可能摧毁价值,而财务困境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不再具有生存能力。 照片来源:律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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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在新加坡引入司法管理制度四十年后,该程序并未总能实现其拯救陷入困境但仍具生存能力的企业并保全其价值的目的。

    “司法管理常常成为清盘的前奏,增加了时间和成本,却未必能实现有意义的重整。” 律政部长 Edwin Tong 于10月21日表示。“这是不可接受的,”他在新加坡破产从业者协会(Insolvency Practitioners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举办的新加坡破产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补充道。

    他所在的部门将修订2018年《破产、重组与解散法令》(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Act 2018, 简称IRDA),以明确司法管理是一个重整程序。该法案预计将于2026年底或2027年初在国会进行一读。

    今年5月,经过一场公开咨询后,律政部大致接受了“新加坡企业重组和破产制度强化委员会”在2025年提出的改革建议。

    Tong 强调,过早清盘可能摧毁价值,而财务困境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不再具有生存能力。

    “公司很可能拥有非常稳健的核心业务和优质资产,但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债务负担或暂时的流动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过早清盘或冗长的管理程序可能会摧毁它们,”兼任内政部第二部长的 Tong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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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像新加坡这样的成熟经济体中,商业周期和起伏是不可避免的。它们会反复出现,各行各业都会经历增长和衰退期。我们需要一个更强大的重组框架,让企业能够复苏并吸收这些兴衰起伏带来的冲击。”

    在司法管理下,一家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控制权会暂时移交给一名由法院指定的独立司法管理人,旨在维持公司运营或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在此期间,该公司将受到保护,免受债权人的诉讼。

    如果债权人否决了司法管理人提出的拯救计划,企业通常会转向清盘和停业程序。

    作为IRDA修正案的一部分,司法管理的申请人必须能够解释该程序预计将如何重整公司或其业务,以及与公司清盘相比所带来的实际好处。

    公司、其董事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管理令。如果司法管理未能成功重整公司而进入清盘程序,则必须解释导致此结果的情况。此外,司法管理人通常也不被允许转任为该公司的清盘人。

    “并非每一次拯救都会成功,即使起初重组前景良好,” Tong 说。“但这确实是为了确保司法管理的推行是出于正当理由,有明确的目标,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对所追求的结果负责。”

    第二项建议是让跨类别强压(cross-class cramdown)机制更易于使用和操作。跨类别强压允许法院在即使未获得多数投票债权人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也能批准重组或破产计划。这类计划的结构通常旨在确保与其它替代方案相比,能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好的整体结果。

    在新加坡,一项重组计划必须获得至少一组债权人的批准,这些债权人的处境会因该计划而恶化或其权利会受到影响,并且在公司清盘时能够获得部分偿付。该组别中至少75%的债权人必须投票支持该计划。

    该计划还必须获得参与投票的债权人中数量上的多数批准,并且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总额必须至少占计划所涵盖的所有债权人债权总额的75%。

    Tong 在会上指出,自2017年引入以来,跨类别强压机制的使用非常有限。

    该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整体而言,数量和价值上的强压条件共同构成了一个高门槛,这阻碍了涉及跨类别强压计划的制定。”

    Tong 表示,改革将完善投票门槛,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跨类别强压机制扩展至股东。这一改变是为了反映经济现实:当一家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可能在该业务中不再拥有任何剩余经济利益,但仍可能阻碍可行的重组。

    他补充说,适当的保障措施仍然至关重要,以确保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得到公平对待。

    Tong 提到的第三项改革是采纳两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简称UNCITRAL)的示范法。示范法是由国际专家小组起草的法律蓝本,各国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本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项是《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它将促进同一集团内不同公司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第二项是《承认与执行破产相关判决示范法》,它将促进相关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这两项新增内容将补充新加坡于2017年采纳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一旦实施,新加坡将成为全球首批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全部三项破产相关示范法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Tong 补充说,采纳这些示范法将加强跨境合作,因为新加坡的目标是成为一个国际重组中心。

    2025年,在新加坡运营的外国企业超过9万家,而2015年为5万家。同年,新加坡的资产管理行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6.7万亿新元,其中超过四分之三的资产来自海外。

    Tong 指出,现代企业越来越多地以一体化的国际集团形式运营,但破产程序仍然受各国法律体系的管辖。这给协调跨境重组和保全价值带来了挑战。《海峡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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