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SHARPE EDGE

投资者关系:一条善意铺就的道路,但通往何方?

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灵活性,以基于原则的方式解释其策略

    • 作者认为,将投资者关系的规则法典化,可能导致的是泛泛的披露和走过场式的合规,而非有意义的沟通与互动。
    • 作者认为,将投资者关系的规则法典化,可能导致的是泛泛的披露和走过场式的合规,而非有意义的沟通与互动。 图片来源:BT 档案照片
    Published Mon, May 25, 2026 · 07:00 AM

    本文由AI辅助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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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股票市场审查小组的建议分阶段推出,包括金额高达65亿新元的股票市场发展计划(EQDP)这一催化性利好措施以来,海峡时报指数(STI)便一路高歌猛进。

    该指数一年内上涨超过30%,在历史高位徘徊,几乎没有出现下行波动。尽管战争和能源价格飙升通常会带来市场动荡,但指数表现依然坚挺。

    在此期间,一些中小盘股(Smids)取得了惊人的多倍增长。由于缺乏研究覆盖、流动性疲弱、投资者兴趣不足以及投资者关系活动匮乏,该板块长期估值偏低的困境已有所缓解。

    随着拥有EQDP资金可供部署的投资者开始青睐成长型企业,配售、兼并与收购等企业活动也重现活力。

    在投机交易者和散户兴趣回归的提振下,其他投资者助推了市场的轮动热点,因为流动性会催生更多流动性,使得许多股票比去年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度和估值。

    为使这一良好势头得以持续,当局鼓励上市公司在丰厚补助金的支持下,积极加强其投资者关系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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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当局也鼓励公司积极发声。过去被董事和管理层视为监管陷阱、唯恐触犯的前瞻性指引,如今受到了积极鼓励。今年1月,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SGX RegCo)已就相关迷思与误解澄清了其立场。但董事会仍需一些时间才能鼓起勇气。

    可惜的是,这幅美好景象并非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仍有一批股票处于某种沉睡状态,交易稀少(甚至没有交易),其价值远未达到应有的全部潜力。

    有些公司上市已久,但并无迫切的公开市场融资需求。它们可能没有意愿,也没有压力为小股东创造价值——在某些情况下,其大股东是传承多代的家族,对现状感到满意。

    又或者,他们只是不知道该如何着手。

    因此,为了帮助改善信息披露、价值创造和投资者关系,新加坡交易所监管公司(SGX RegCo)以典型的新加坡方式,刚刚结束了一项关于制定新规以推动市场发展的市场咨询。

    毕竟,在合规至上的新加坡,除了劝诱和提供补助金之外,要推动上市公司前进,还有什么比将规则法典化更好的方法呢!

    尽管这些提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咨询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相当初级。

    例如,提议所有发行人都必须为投资者维护一个网站,这实在有点令人莞尔。这种形式当然值得称赞,而且对那些可能经常抱怨上市合规成本的小型上市公司来说也并非惩罚性的。

    但如果我们真的要走上强制要求的道路,那么要求上市公司设立明确指定的投资者关系职能部门,可能更为切题。

    例如,设立一个通用的、易于访问的电子邮箱或联络点来促进股东沟通,而不是仅仅拥有一个网站。这至少在实质上会更有效。

    有一项提案列出了一些最低内容要求。然而,这是否会与现有的披露规则(如公司治理报告)重叠,从而导致重复劳动而非有意义的提升,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最终可能得到的是更多为了满足规则而做的泛泛陈述,而不是真正提升投资者关系或沟通的质量。

    另一项要求发行人维护并公布投资者关系政策的提议看似值得称赞。然而,公布一份最终会沦为又一个样板文件的独立政策文件,是否能让我们取得更大进展,这一点并不明朗。

    强制要求在年报中披露财年内的投资者互动活动也同样如此。投资者关系本质上是双向互动,其互动性质会因发行人的规模、行业和发展阶段而异。

    或许,突出重大活动会更有意义,而不是为了追求意义而将其简化为纯粹的数量统计或合规演练。

    不过,其中也有一些积极的建议,尽管它们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其中一项听起来不错的建议是,要求公司描述决定关键人员薪酬的关键财务和非财务绩效指标,以及这些指标如何与长期价值创造目标相关联。

    其挑战在于,如何在披露过于详细的数值目标(尤其是在竞争激烈领域和商业敏感的战略或业务目标方面)与信息不足之间取得平衡。

    这类披露可能会被解读为公开承诺或前瞻性指引,而实际操作中,它又可能简化为薪酬委员会一份确认薪酬与长期目标和战略保持一致的笼统声明,实质上变成了一项治理清单式的任务。

    同样,强制发行人维护并阐述股息政策及资本管理的其他方面,表面上有助于提高透明度。但这可能只与特定行业或类型的公司更为相关,其本身与价值创造并无直接联系,例如对高增长的科技公司而言。

    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灵活性,以基于原则的方式解释其策略,以反映自身情况和计划,而不应被框定在僵化的模板中。

    或许可以考虑实施分层处理,因为繁重的要求对小公司而言可能并无实际用处。为中小盘股(SMIDs)提供补助金以聘用或培训投资者关系专员,对这个群体来说可能更有帮助。

    根本问题在于,这些披露提案的意图是为了加强治理标准和透明度,还是为了改善投资者参与度、流动性和估值等更广泛的市场成果。

    如果意在前者,那么制定规则是有效的。但这些提议似乎只是一系列锦上添花的内容。如果意在后者,那么或许最好交由市场来奖励那些勤勉的公司,而无需将其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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